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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金办发〔201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县、昌图县金融办:
为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推动我省经济快速转型和升级,现将《辽宁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金融办
                                                                                    2013年1月7
 
 
 
辽宁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推动我省经济快速转型和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先期试点工作在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园区、鞍山市高新园区、营口市高新园区开展,待时机成熟后再推广至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
 
      第三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区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在申请开业前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六条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出资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是企业法人,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其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赢利,且两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股东近两年应连续赢利。除自然人股东外,其它股东须提供近两年与净利润相匹配的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
 
      第七条主发起人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它出资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3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具有关联关系的出资人不得出资同一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第八条从事信贷或者创业投资业务5年(含)以上,或具备较为成熟的信贷、创业投资经营模式和社会信誉较高的特色企业法人,可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独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第九条境外企业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1)资产总额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2)主营信贷或者创业投资业务5年(含)以上,具有丰富信贷、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和经营特色,对省内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发展有借鉴和引领作用。
(3)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和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市、县(区)政府同意出具引入外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承担相关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审核意见。
(5)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4)试点园区内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5)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除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2)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得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3)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者创业投资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4)财务总监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会计师(含)以上职称,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
(5)拟任人应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和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6)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筹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应向试点区政府(管委会)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区政府(管委会)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出具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后,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召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筹建申请材料,由省政府金融办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核发筹建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签发筹建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筹建期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开业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后,给予不超过90日的延长期;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筹建批复失效,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筹建批复文件。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签发开业批复文件之日起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请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
 
      第十五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立即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仍未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省政府金融办将收回开业批复文件,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变更事项时,须经地级市金融办(委、局)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请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所在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案资料。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转型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1)经营期满1年,经省政府金融办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现场检查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转型时主发起人不变、原股东变更比例不超过20%,且满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准入条件的,可直接报请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转型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时主发起人发生变更,或者原股东变动比例超过20%的,需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转型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2)取得筹建批复文件,但尚未完成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原有股东不变且满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转型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
 
      第十七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以及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企业股东借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间的资金拆借;外部融入资金不得超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00%。
 
      第十九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二十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单个企业的创业投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也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净额的20%;创业投资总额不得高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40%。
 
      第二十一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不得有大额现金提取和坐支现金行为。
 
      第二十二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纳入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和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二十三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辽财会〔2009〕997号)。按照《会计法》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风险控制,按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原则,严格划分资产类别,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并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四章 公司的监管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市政府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政府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省、市政府金融办的监督管理,贷款业务和创业投资业务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市政府金融办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采取责令停业、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照。
 
      第二十七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抽逃资本金,不得从事账外经营,不得暴力收贷,一经发现,由省政府金融办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试点资格的处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存在非自有合法资金情况的,一经发现,省政府金融办给予责令整改的处罚,情况严重的,取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已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秘书处                 2013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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