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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启动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涵盖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业态

 来源:互联网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建设加速,广州开启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之路。

6月5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的通知,将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领域开展“监管沙盒”试点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方面,北京已于2019年12月23日率先启动,目前已有两批次17个应用在试点。根据4月27日央行公布的第二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等6市(区)在列。

广州市此次试点是地方金融监管沙盒,具体试点机构范围包括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的“7+4”,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 《实施意见》称,将分批分类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纳入试点范围。各类交易场所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工作结束后适时纳入试点范围。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试点。

在测试项目的准入方面,《实施意见》指出,申报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监管沙盒”测试项目申请,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推荐,或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申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需拟定测试方案,明确拟测试项目的业务模式、业务规则、测试期限、目标客户、测试规模、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测试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提出拟测试项目实行“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中的项目不作为“监管沙盒”测试项目。负面清单包括: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2.除小额贷款公司外,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3.开展票据、信托产品、信托收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交易(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除外);4.开展支付结算业务;5.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或活动;6.相关监管部门认为当前不宜开展测试的项目。

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监管沙盒”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及相关制度设计,为暂未实施应用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封闭测试环境,通过测试全面掌握其设计漏洞及风险情况,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或推广应用提供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推进我市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打造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四个出新出彩”,推进广州金融创新发展工作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开展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工作不追求试点项目数量和规模,严控准入,注重实效,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试点工作的最终落脚点。

二是规范运作。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支持运营规范、具有较强风险管控能力的地方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在试点运行中严格执行相关测试方案,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责任。

三是鼓励创新。为试点运行提供更加灵活的监管环境,适当放松限制性要求,鼓励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金融创新,通过“监管沙盒”寻找针对地方金融创新的适当管理边界。

四是严控风险。对“监管沙盒”试点项目实施风险实时监控预警,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置化解,确保金融创新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

(三)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不断丰富我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抓手,将“事中事后”管理提前至研究开发阶段,提高政策制定和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引导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沙盒”在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上线前充分开展测试评估,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降低创新活动试错成本,提升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通过试点全面提升我市金融风险防控水平,促进金融活动回归本源、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维护我市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试点管理机制

(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的组织运行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原则上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权责范围之内开展,涉及完整性授权或限制性授权事项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征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

(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测试项目的推荐、属地管理和风险处置化解工作。

(三)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以下简称防控中心)负责为试点运行提供金融监管科技支持,并负责试点运行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工作。

(四)试点机构负责提出测试项目申请、拟定并执行测试方案,切实履行风险防控化解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主体责任。

三、试点机构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分批分类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纳入试点范围。各类交易场所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工作结束后适时纳入试点范围。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试点。

(二)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与地方金融机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相结合,支持规范经营、具备良好风险管控能力的地方金融机构通过“监管沙盒”试点开展创新、做优做强。

四、测试项目的准入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测试项目征集公告后,申报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监管沙盒”测试项目申请,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推荐,或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

(二)申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需拟定测试方案,明确拟测试项目的业务模式、业务规则、测试期限、目标客户、测试规模、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测试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

(三)拟测试项目存在以下“负面清单”中情形的,不作为“监管沙盒”测试项目: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2.除小额贷款公司外,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3.开展票据、信托产品、信托收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交易(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除外);

4.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5.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或活动;

6.相关监管部门认为当前不宜开展测试的项目。

(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报项目,确认不存在“负面清单”中的情形并满足项目征集公告要求、具有较好创新性后,即组织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高校科研机构、法律等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机构风险管控能力、拟测试项目风险水平进行独立评估,项目准入需经全体专家一致通过。如试点项目突破现有监管指标要求或超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权限,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征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再提交专家组评估。申报机构在专家组作出最终评估结论前,可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充分沟通,修改完善测试方案。

五、测试项目的运行

(一)经专家组表决通过准入的测试项目,在试点机构与防控中心签署合同,约定测试项目接入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金鹰系统”、存证合同文书事宜后,正式进入测试阶段。在测试过程中,试点机构需将测试项目的业务数据、资金流转信息、金融消费者信息及相关合同文书等接入“金鹰系统”,由防控中心对测试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二)试点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专家组审议通过的测试方案。试点机构需在测试期间的每月末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月度试点情况总结,报告测试项目总体运行情况、交易金额、金融消费者参与情况、纠纷处理、风险防范化解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如在测试过程中发现测试项目业务规则存在漏洞或风险隐患的,可研究提出业务规则调整和风险应对措施建议方案,经专家组评估可行后,正式提供给试点机构组织实施。试点机构在测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业务规则调整和风险应对措施方案,经专家组评估可行后组织实施。

(四)试点机构可向专家组提出变更测试期限、测试规模申请,经专家组评估可行后实施。对于存在金融消费者纠纷的测试项目,原则上不延长测试期限、不扩大测试规模。

(五)对于不遵守各项试点工作要求、不严格执行测试方案、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的测试项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要求其提前停止测试。

六、测试结束后的管理工作

(一)测试结束后,试点机构需对测试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专家组对“监管沙盒”测试项目的运行效果、风险情况、可行性进行独立评估。相关评估报告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决策参考。

(二)测试项目在测试结束后实行分类管理:

1.对于存在风险隐患、不适宜推广的,列为处置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测试结束后继续指导试点机构、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化解工作;

2.对于具有推广价值、需经审批才能正式上线运营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试点机构向相关监管部门报批;

3.对于具有推广价值但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由试点机构自行推广应用,在推广应用期间的首年度需每3个月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推广应用情况。

(三)为已推广应用的优秀试点项目搭建产融对接、推介路演、宣传推广、政策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平台,促进试点工作成果落地开花。对已推广应用、具有较强社会效益和示范效应、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优秀测试项目,支持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相关规定参与金融创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试点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明确金融消费者准入门槛,投资者应以法人机构为主。由试点机构对潜在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适当性要求、财务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基础金融知识以及对所参与“监管沙盒”测试项目的了解程度。对于未通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不能参与“监管沙盒”测试活动。

(二)金融消费者自愿参与测试活动,需书面明确表示知悉项目测试方案内容、已通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接受业务规则、测试期限等可能进行的调整及相应风险,了解并同意试点机构提供的赔付及处置方案,承诺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试点机构可对金融消费者签署风险知情书、合同的全过程录音、录像。

(三)试点机构需将与金融消费者签署的风险知情书、合同以及签署过程音视频资料提交至防控中心存证。防控中心负责将存证通知书发至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可在防控中心查阅其签署的风险知情书、合同。存证通知书是金融消费者参与测试活动的确认性文件。

(四)试点机构是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风险处置化解工作的主体责任人,需在测试期间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投资情况随访、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服务,建立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八、保障措施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成立地方金融具体领域的工作小组,研究制定相关工作细则,推进各地方金融业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鼓励地方金融业态行业自律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监管沙盒”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市场调研、课题研究,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三)加强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央驻穗金融监管部门对接沟通,积极争取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提升联合监管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共同促进广州金融创新、稳定、健康发展。

 

    
浏览次数:1108 2020-06-08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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