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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中:小贷公司不是放高利贷的机构

 来源:浙大金融

作者简介:

王义中,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获博士学位、博士后。现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互联网金融分院副院长。曾在浙江省舟山市金融办挂职任副主任(2015-2017)。被评为浙江省优秀博士后(2011),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2013),全国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2014);研究成果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2010),浙江省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14)等荣誉。在《经济研究》、《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等期刊发表论文,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为数字金融(含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区块链等)、公司金融(含公司投融资研究、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含实证资产定价、量化投资)、宏观金融(含国际金融、货币经济学)。

 

原文如下

很多人提到小额贷款公司,认为是放高利贷的机构,甚至银行将借款人在小贷公司里有借款记录作为拒绝发放贷款的理由。金融业越来越“高端大气”,但小贷公司却难以得到社会上的普遍认可。整个社会的金融需求各型各色,不同级别风险的金融需求,对应于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金融供给机构。总体来说,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了真实可靠的金融需求,肯定是为社会创造了真实的价值。

 

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译自英文usury,一般将usury译为“高利贷”[1]。最初表示从金钱中获得的收益,后来,如果这部分收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称为interest,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才是usury[2]。在逐步演变中,人们开始接受与贷款成本相适应的利息,但是超过应得的部分还是被抵制,因为在宗教中,这可能导致借贷双方的“不平等”。在新教改革之后,人民对高利贷的看法从完全的抵制转向中立[3]。或者更确切是杰里米·边沁打破了对于高利贷的看法,他批判亚当斯密支持法律抵制高利贷的做法,最终导致了1854年英国高利贷法的废除[4]。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由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2015年,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美国实践看,各个州在高利贷法中对借贷的最高年利率进行了规定,某些州还根据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差异规定了不同的最高利率。表2是美国部分州关于高利贷利率的规定,美国对于高利贷的明确法律较中国更全面,相关的限制也更严格,甚至有的高利贷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教授认为,过高的利率会增大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从这一角度,对利率上限的约定更可能是提高社会总体效率[7]。因为借入的边际效用高于借出的边际效用,人们通过借贷平滑自己的收入,对于利率的上限约束有助于财富从低边际效用的出借人转移到高边际效用的借款人,提高预期效用[8]。总体来看,高利息率借贷并不等于高利贷,虽然高利贷一定是高利息率借贷,但高额利息却不等于高利贷。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资本利息率是否超过资本的盈利率,如果利息率不超过资本盈利率,仅是资本盈利的一部分,该高利息率借贷就不能视为高利贷[9]。更理论化些,高利息率与流动性溢价、风险溢价和资金供求紧密相关。

大多数情况下,用年利率衡量高利贷和高利息率,但这建立在企业需要融资且金融机构愿意借款1年的基础上。例如,如果某企业需要融资1000万,年利率24%,则年息为240万,每月付息20万。然而,现实中,大量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短期性、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如果通过银行借款1年的资金,但实际使用并不需要1年,则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资金成本。例如,企业只需要3个月的周转性资金,则其利息只需要付60万而不是240万。因此,大量中小企业更愿意借短期资金,减少利息支付,更保证了公司资金使用的“流动性”。也就是说,企业为了保证“流动性”,支付更高的短期利率,相对于为流动性支付了“溢价”。

正如凯恩斯指出,资金需求者对资金存在流动性偏好[10]。图1和图2分别为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期限结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分期限利率。可以看出,融资期限越短或流动性越高,则年化利率越高,高利率含有流动性溢价。

   根据金融学理论,贷款利率主要由无风险利率、合约中的附加限制规定和企业可能违约的风险决定,借款者实际支付的利率中包括了风险溢价因子。在莫顿教授的利率模型中,风险溢价是企业经营波动和贷款现值与公司价值的比率两个变量的函数[11]。在资金供求关系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高风险企业必然会承担高违约风险,因而需要高利率补偿这种风险。例如,高风险借款者的利率为10%,而低风险者的利率为4%,则6%是高风险借款者支付的风险溢价因子。换句话说,6%风险溢价因子是高风险借款者补偿为其提供资金的融资方所承担的高风险。图3和图4分别是金融机构对大中小微型企业的正常类贷款和次级类贷款占比(计算对应风险等级的贷款在同一规模企业中的占比)。大型企业的正常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占比明显高于(低于)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微型企业风险更大,对应的也会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基于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不同的考虑,愿意提供的不同类型的贷款占比也有差异。图5是金融机构对大中小微型企业不同类型贷款的占比(计算的是不同类型的贷款在同一规模企业中的占比),可以发现大型企业的信用贷款占比高于其他两类贷款,而中小微型企业的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占比高于信用贷款。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更多要求担保。

   资金需求方与资金提供方的供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利率水平。银行可能出于内部规章制度的限制或是贷款给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企业的违约而影响银行声誉等方面的考虑,无法满足企业的全部资金需求[12]。最极端的例子是在偏远地区,没有金融机构入驻和提供金融服务,缺乏有效的资金供给,而潜在的、真实的且有能力的融资需求是存在的。这种资金供给远低于资金需求的情况有可能使得利率水平很高。第二个极端的例子是资金需求非常旺盛,这些需求有可能是虚假的,有可能是真实的。这种资金需求远超过资金供给的情况也有可能导致利率水平很高。图6是银行家指数中反映贷款需求和审批情况的指数,从指数的大小对比中首先可以发现,贷款总体需求指数和审批指数之间很多时期趋势相反。当贷款需求高时,审批条件经常更严格,会带来资金供给的不平衡。同时比较大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需求指数,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需求高于大型企业,但是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要求更高(如要求担保等),中小微企业面对的贷款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情况更严重。

   总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简单地用年利率判断是否是高利贷,高利息率与资金供求平衡关系、与资金需求方的质量或风险、与资金需求方的流动性需要等息息相关。

 

小贷公司是什么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人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其资金运用在坚持“小额、分散”和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下,自主选择对象提供信贷服务。根据央行发布的《2018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8332家,实收资本为8464.58亿元,从业人员为98316人,发放贷款余额9721.45亿元(表3)。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目标客户明确,区域化运作。客户多为贫困户、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等。小贷公司经营理念为“小额、分散、接地气”。“接地气”即基于区域内的地缘、人缘和信息源优势开展业务[13] ;2)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资产业务使其可贷资金供给有限,但因为不涉及负债业务,不存在支付利息负担,所以不良贷款产生的社会风险较小;3)经营方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资产业务 “短、小、快”,即贷款周期短、贷款金额小、审批速度快,并基于客户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和还款期限;4)业务风险较大。服务对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客户重合度低,客户资源存在一定劣势,较高风险要求更高的贷款利率以降低经营风险,覆盖业务成本。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定位上不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经营金融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票据市场获得优惠的资金融通政策。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利息收入可获得税收减免,但是,其仍然没有享受到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不能享受在县及以下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收入按简易方法以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等;2)贷款资金来源受到严格的限制。《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融资杠杆只有1.5倍,这种非市场化的、“一刀切”式的监管模式不能促使其支持“三农”,反而使其服务对象偏离小微企业和农村地区[14]。但部分省市实施的监管政策突破1.5倍融资杠杆的限制,规定除自有资金、股东捐赠及银行融资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通过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可贷资金周转的压力。例如重庆市的融资杠杆为2.3倍、江苏省的融资杠杆为2倍;3)公司治理及风险管理存在不足。在公司治理方面,由于《指导意见》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其股东来自各个行业,缺乏行业经验和风险管理意识,出现违规经营的现象,加剧行业的波动性。例如,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缺陷导致经营资金遭到控股股东挪用,导致旗下小贷公司只能被迫退出市场。在风险管理方面,由于业务范围单凋性和产品服务同质性,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较为薄弱。例如,违背“小额、分散”原则从事大额信贷、房地产业务等带来较高的信用风险。

 

小贷公司的角色

小贷公司是对原有金融业的有效补充(图7),其设立成为了打通普惠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金融活动[15]。通过在客户群体、主营业务等方面的差异化经营,小贷公司与县域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形成业务优势互补与良性竞争,有助于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有效对接,优化完善“三农”业务领域[16][17]。小贷公司保留了民间金融透明度高、简便快捷等优点,能够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中,从而有效压缩高利贷市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打压非法集资,疏导民间资本,促进规范化[16][17]。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测算,2008-2013年,小贷公司吸收民间资本的数额高于村镇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 [18]。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2018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从2010到2017年,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明显上升,从2010年的2614家增加到2018年9月的8332家。从业人数快速增长,从2017年的2.7万余人增长到2018年9月份的10万人左右。

   根据2018年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等机构发布的《中国社会融资环境报告》显示,当前我国企业平均融资成本为7.6%,若加上各种手续费、评估费、招待费等,平均融资成本将超过8%。银行贷款平均融资成本为6.6%,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来源有保理、小贷公司和网贷,其融资成本高于10%[19],而小贷公司平均融资成本为21.9%,其年化利率水平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因而小贷公司并不是放高利贷的,高利息率说明小贷公司的贷款大部分是短期的、流动性资金。不同省份的小贷公司发展质量差异较大,利率水平也存在差异。以浙江省小贷公司为例,2011年全省平均年化利率水平为19.35%,截至2018年10月的全省平均年化利率为16.42%,近八年的平均年化利率水平为16.89% [20]。

   对浙江省内小贷公司利率进行分析发现,税负对其高利率有较大影响。在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小贷行业进项抵扣项目受限,抵扣额少;并且由于浙江省内绝大部分小贷公司年应纳税收入总额超500万,为税率6%的一般纳税人,不享受税务部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相较此前5%的营业税,小贷公司整体的平均税负增加了1%左右。同时,由于浙江省内小贷行业10万元以下涉农贷款整体比例很低,多数未能享受《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数额非常有限。此外,《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等文件均未将为“三农”、“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小贷公司纳入其中,从而无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由此看出小贷公司税负导致其成本增加,是造成小贷公司高利率的关键原因之一[20]。

   从全球范围内,小额贷款机构在不同国家经济中扮演中不同的角色。1)国有银行模式。即国有商业银行为中低收入者提供贷款。例如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政府控制下,致力于服务贫困群体,服务超过6.1万个村,拥有310万贷款客户[21];(2)私有制银行模式。私有股份性质银行服务于无法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商户[22];(3)政策性机构模式。例如孟加拉国成立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是一种专营批发式小额贷款政策性机构,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人、团体等就业创业,为其提供资金支持[21];(4)资金互助小组模式。由乌干达国际社区援助基金会首创,致力于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小额贷款,通过道德约束将一定数量的邻居组成共同协商团体,使得银行初始投资与成员股金储蓄相结合,实现高度民主化和透明化[22]。

 

小额贷款公司的价值

首先 ,小贷公司存在的价值体现在能够满足真实的需求。(1)满足“三农”金融需求。三农贷款往往会面临需求额度较小,抵押品缺乏等问题,大型金融机构考虑到机构、人员和成本效益的限制,往往不愿意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开展贷款业务,而小额贷款公司恰恰能弥补市场的这片空白。小贷公司扎根基层,对于地方性“三农”资金投放和流向的把控往往能形成独到的经验。总体来说,小贷公司的“三农”产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3]:农、林、牧、渔业流动资金需求。园林行业的企业及个人常因应收账款的回收不及时导致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苗木属于流动资产,对银行而言,抵押的价值、变现和流动性就不符合银行的门槛。为了解决该行业的问题,小贷公司与当地大型园林集团合作,成立苗木资产评估公司对苗木资产进行评估,为上下游苗木供应商、苗木种植农户提供苗木抵押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小贷公司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搭建快捷、高效的行业融资平台,为其服务基层农民提供资金支持;批发、零售商户贷款。小贷公式可以为商超个体户提供短期、小额的资金需求。比如春节期间,商超个体户可以以收付账款作为抵押贷款周转,两天后以销货款迅速还贷;2)满足小微企业金融需求。不同的资金成本会自动筛选和过滤不同的贷款客户。拥有优良信用记录和还款保证的贷款客户往往会优先选择贷款利率较低的商业银行,被过滤下来的那批得不到大银行支持的客户,则转而流向小贷公司。小微企业处于初创成长期,资金需求巨大,所需要的融资服务也是多元化、差异化的,相较于大型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在灵活性和多样性上具有多方面优势,能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成长的资金需求。举几个例子[24]:新三板企业。新三板企业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主,而科技类企业往往具有轻资产的特点,难以在银行获得贷款。小贷公司针对这些准备在新三板挂牌或已经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的金融产品,破解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供应链金融。处于产业链上游的企业为了争取信用好的大客户,需要给予更长的信用期。但是中小微企业往往难以通过传统信贷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信用期内资金链的断裂又会导致后续生产活动无法进行。对此,小贷公司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进行业务开展,将供应链金融业务嵌入产业链内,为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创业贷款。没有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往往无法从银行取得第一桶金,小贷公司通过对地方市场的走访调研,发掘前景广阔的行业,向该行业内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贷款,提供资金支持。

其次,小贷公司的设立确立了民间资本从事金融业务的合法地位。开创了民间资本独立发起机构,实现放贷功能的先河。设立小贷公司,使得民间资本可以独立发起设立金融企业,专事贷款业务,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打开了出路,原来事实上的商事化的民间借贷有了合法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对于引领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再次,小贷公司的设立确立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小贷公司从事的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在23号文中,“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个表述赋予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并实施小贷公司监管的权力。此前,地方政府是没有金融监管权力的,只有一行三会是代表中央行使金融监管权力。允许设立小贷公司后,各省陆续成立了金融办、金融局,或扩充其职能,行使小贷公司的监管。2013年中央有关文件出现了这样的表述:由银监会制定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由地方负责细化规则并实施具体监管,去年的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金融监管架构,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划,在明确权限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强化地方监管责任,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可以说,小贷公司的设立是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开端,金融办或金融局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地方监管的金融企业种类达11种之多。

最后,满足消费金融需求。中国已经进入多元消费、差异化消费时代,众多的人口决定了每个细分市场都有大量的融资需求,小额贷款的灵活性恰恰能为差异化的消费融资需求提供资金保障。针对个人客户轻资产的特点,小贷公司创新了贷款抵押方式。典型方式是汽车抵押贷款的模式,利用内置跟踪器,小贷公司可以时刻追踪抵押动产的动向,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更多的贷款选择。在消费场景之外,小贷机构结合不同客户的融资需求,为个人提供更为多样化的贷款服务。举两个例子:出租车保证金贷款。承包人在承包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时,出租车公司要求承包人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但很多承包人都会面临保证金不足等情况急需贷款支持。小贷公司在核准出租车公司相关的经营资质和盈利能力后,对在其公司承包出租车的承包人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保险贷款。小贷公司通过和保险公司合作,为需要购买汽车商业保险的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小贷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及借款合同,以投保人的身份将保险资金直接打入保险公司账户,用于为客户购买商业保险[25]。

 

小贷公司的发展方向

林毅夫认为,如果非正规金融部门被人为取缔,仅仅依靠缺乏信息的正规金融部门,那么即使正规金融部门存在竞争,并运用担保要求作为筛选借款人的机制,也无法完全消除逆向选择效应,金融资源的配置存在效率损失,只可能达到次优的信贷市场均衡。如果允许非正规金融部门存在,面向中小借款者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扭曲则可以得到校正[26]。虽然在发达国家,非正规金融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但并不意味着随着经济增长,小贷公司在信贷市场上的地位会逐步丧失。首先,在发达国家,权益资本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融资结构中所占比例很小[27]。其次,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科技型企业,可以获取风险投资支持,对信贷资金的需求相对较小。而中国的中小企业中劳动密集型的比例较大,在企业经营风险和当地市场环境等“软信息”的搜集方面,小贷公司相较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具有先天优势[28]。最后,根据世界银行估计[29],我国中小微企业潜在融资需求达到4.4万亿美元,融资供给仅为2.5万亿美元,存在融资缺口1.9万亿。只要中小企业的“长尾市场”没有消失,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必然的。

小贷公司努力的方向。(1)增强数字普惠金融力量。消费金融要回归普惠本质,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坚持用数据来决策,解决成本、效率及金融欺诈问题,从而最大化地服务客户群。目前,我国征信市场面临征信数据缺乏、信息孤岛难以打破等诸多难题。面对持续增长地海量数据,传统的建模方法也日渐失效,小贷公司应该通过整合内外部大数据、人工智能、数据图谱等技术,或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打造智能风控系统来应对市场变化[30];2)坚持支农支小。扶持弱势群体与实现按财务可持续双重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私人商业资本从事小额信贷希望获得尽可能高的回报,为此他们可能偏离目标群体,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31]。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是高效、快捷、灵活,劣势是利率较高,从基因上来说支持小微客户才是最佳必然选择。根据中贷协统计[32],全国小贷公司经营状况位于前三分之一的梯队都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3)构建第三方担保机构或基金。为了降低小微客户和三农客户的信用风险,目前国内的小贷公司正在效仿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前审查,但是对后续的资金流向的把控方面依然薄弱。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小贷公司无法掌握客户的资金流向,银行也无法掌握小贷公司的融资流向,导致小贷公司的资金成本居高不下。可考虑构建第三方的担保机构或成立担保基金,对部分优质小贷公司进行担保,缓解小贷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政策变化或监管方向。(1)实施动态杠杆率制度。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要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作用就必须改变目前单纯依靠股东增资来补充资本的发展模式,创新和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研究发现,高度杠杆化的小额信贷机构比杠杆率较低的机构具有更高的处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能力[33]。因此,政府可以实施动态杠杆率制度。对于信用评级较高的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逐步开放其融资比例限制,由小贷公司和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融资杠杆;2)明确小贷公司金融机构地位。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导致小贷公司税收待遇不合理、金融功能受制约的根源所在。小贷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本质上起着金融资产配置的功能。为缓解小贷公司财务可持续与支农支小目标之间的冲突,应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统计系统和征信系统。此外,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呼吁监管部门将小贷公司纳入“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参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字号金融机构,给予同等税收待遇,从而降低小贷公司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真正实现普惠的初衷[34];3)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力争小额贷款公司转为社区银行。2009年,银监会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办法》,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但门槛较高。此外,按照《暂行办法》要求,村镇银行设立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机构,且持股在20%以上,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按照这一改制的股权设置的政策要求,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让渡控制权,对于发起银行来说与其在股权转让中纷争,不如直接招股成立村镇银行。可见,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村镇银行的进程中面临着重重困难。社区银行和小贷公司同样具有服务性、便捷性、地域性特征,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可行思路。期待未来放宽政策限制后,小贷公司的融资手段可以进一步多元化,为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转型村镇银行、社区银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致谢

本文从初稿到终稿讨论和修改多次,衷心感谢费钰辰、林津、吕琳颖、王婷同学出色的前期研究工作。作者和研究团队走访和调研了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临安市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小额信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浙江电融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并多次在相关会议上受到相关业界人士观点的启发。衷心感谢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小贷处高永富处长、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白雪梅副会长、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李学林副秘书长对本文提出的宝贵建议。本文为作者著作《行走于真实金融世界》的其中章节,预计2020年出版。衷心感谢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助的《中国普惠金融创新研究》课题研究。本文观点并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的观点,对于文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作者自己负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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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中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7. 4-5

[19]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等.中国社会融资环境报告[R],2018.

[20] 数据来自于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由杭州萧山萧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1] 庞建敏. 农村小额信贷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金融研究, 2008(12).

[22] Imai K S , Arun T , Annim S K . Microfinance and Household Poverty Reduction: New Evidence from India[J]. World Development, 2010, 38(12):1760-1774.

[23]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中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7.1-412

[24] 同23.

[25] 同23.

[26] 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07):35-44.

[27] Berger, A.N. and G.F. Udell, “The Economics of Small Business Finance”,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2. 1998.

[28] 同13.

[29] 世界银行:《中小微企业融资缺口:对新兴市场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融资不足与机遇的评估》,2018

[30]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268-269

[31] Doris Kohnl and Michael Jainzik. Sustianability in Microfinance – Visions and Versions for Exitby Development Finance Institutions [M]. New York: Springer Berlin Heidelberg, 2006.

[32] 同23.

[33] Anthony Kyereboah‐Coleman, "The impact of capital structure on the performance of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The Journal of Risk Finance, Vol. 8 Issue: 1, 2007. 56-71.

[34] 苗彬.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6. 65-66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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