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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谁优先?

 来源:互联网

 留置权是什么?

    要了解三者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什么叫留置权,留置权和质押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下面转自曹洪林律师案例:

    甲向乙借款8万元,以小汽车一辆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用同一车辆做质押向丙借款10万元,并办理质押登记。因车辆故障,丙将该车送到丁处维修,欠丁维修费5万元未支付。丁向丙多次催要费用未果后对该车行使了留置权。由此争讼。

    在这种情况下,乙丙丁谁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本案其实就是一个担保物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造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权益相冲突的情形,哪一种权利优先受偿的问题?

    笔者认为一个担保物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时应当按以下顺序受偿:

    一、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二、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浏览次数:1790 2017-07-14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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