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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ZJSP44-2015-0002
浙金融办〔2015〕24号
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
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平稳有序的退出机制,营造扶优限劣的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全省小贷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作为风险监管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处置要求,结合小贷公司实际运营和监管评级情况,对小贷公司市场退出进行全过程的组织、监管和风险评估,着力推进各项监管工作,切实做好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场约束原则。除因违法违规被处置退出外,小贷公司退市原则上是市场行为,本着自主自愿、优胜劣汰的要求,在对小贷公司市场影响力、公司经营规模、风险严重程度、退出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市场退出最佳方式,把小贷公司退出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县级政府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帮助指导,为小贷公司市场平稳退出创造条件。
  (三)依法依规原则。小贷公司市场退出应依法依规进行,减资、兼并重组、暂停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依法提请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破产等各类市场退出形式,都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小贷公司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保证小贷公司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四)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小贷公司的退市措施应透明化,债权债务处理应公开、公平、公正,杜绝隐性操作,以保护债权人及股东的知情权与其他合法权益,特别是损失承担上,应及时向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公示。
  二、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途径
  (一)通过减少注册资本逐步市场退出
  1.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形成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监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工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减资的小贷公司要处理好股权、债权、新老股东以及历年财政补助资金的关系,并保证相应的资产质量,避免产生遗留问题。小贷公司有未结清债务的,须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且按照债权人意见进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
  3.小贷公司一次减少注册资本不得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且减资后最低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欠发达地区5000万元)。
  4.减资审核主要以属地金融办为主,县级金融办要做好小贷公司减资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出具文件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通过后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报备省金融办。
  5.小贷公司凭监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因自身原因主动性市场退出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但暂不解散公司,且将公司变更为没有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普通类公司。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自愿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并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所在地金融办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三)因重大违规而被强制性市场退出
  小贷公司存在非法吸储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的,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业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工作组进行清算后,省金融办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触犯相关法律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通过司法裁决市场退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小贷公司股东可依法提请法院解散公司并依法清算而终止法人资格,或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法人资格。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依法由相关主体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公司的营业。经判决解散或破产清算后,省金融办下发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的文件,由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小贷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小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小贷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小贷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所在地县级金融办应积极协调各利害关系方在人民法院主导下开展清算、重整或和解工作。
  三、鼓励出险小贷公司通过重整或兼并重组方式退出
  除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况外,小贷公司因解散、破产而需要终止法人资格的,应鼓励资质优良、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以及经济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实体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小贷公司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小贷公司的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为有利重整、重组和化解风险,经省金融办同意可适当突破小贷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和区域等限制。
  (一)优质小贷公司参与重整和兼并重组风险小贷公司。小贷公司所在地县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公司的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通过由其他合规经营、实力雄厚、业绩优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小贷公司接管或者促成公司重整和兼并重组,优化股权结构和债权债务结构,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影响。
  优质小贷公司实施重整或兼并重组风险小贷公司后,小贷公司涉及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注册地址等变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我省小贷公司重大事项报备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报备,并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小贷公司进行注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力企业参与重整、重组风险小贷公司。参与重整、重组的企业需符合我省小贷公司股东准入相关要求。除需向监管部门提交入股相关材料外,还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重整和兼并重组中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置符合现有法律要求。市、县两级金融办要按照小贷公司准入审核等文件要求,把好新股东和高管团队的准入关口,防范产生新的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各级金融办要把小贷公司风险防控和有序退出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位”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金融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出险小贷公司的风险处置退出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市场退出问责制。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辖区各县(市、区)金融办落实风险监管处置工作并依照小贷公司风险出险状况进行平稳退出。省金融办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小贷公司退出处置;对市、县金融办未发现或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力的,省金融办牵头组织或责成相关市、县金融办及时处置。
  (二)维护经营秩序。退出小贷公司除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外,还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或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按照法院、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只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但暂不解散公司,经省金融办核实并出具取消试点资格文件后,市、县(市、区)金融办应监督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变更为没有小额贷款试点资格的普通类公司,禁止后续公司名称使用“小额贷款”字样,禁止其使用全省统一的浙江小贷公司标识及相关商誉,并指导原小贷公司依法处理好债权债务事项,妥善处置好其印章、空白合同、重要票据、内网网卡等物品。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对小贷公司退出情况给予通报或公告,及时抄告当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向辖内小贷公司做好政策解释,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对被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后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放贷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本通知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23日起实行。
  附件:优质小贷公司申请参与重整或兼并重组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优质小贷公司申请参与重整
或兼并重组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1)实施方案,应包括被重整或被兼并重组的小贷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重整或兼并重组后的股权分配方案、人员及资产处置方案等内容。
  (2)实施双方小贷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实施双方小贷公司融资银行(若有)对重整、兼并重组的意见。
  (4)所属县(市、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办出具的请示文件及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书。
  (5)实施重整或兼并重组的优质小贷公司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6)涉及股权转让的股东之间的转让协议书及出资人承诺书。
  (7)参照小贷公司股权转让审核的相关规定。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省金融办
2015年3月23日印发

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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