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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监管环境 为小贷公司健康发展铺路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打破传统金融垄断,大力发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未来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然而在发展之初由于监管政策的不统一和部分缺失,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十分尴尬甚至矛盾的境地。但与此同时,小贷行业内良莠不齐、风控不到位的现象也是致使管理层不能过分放开政策的主要因素。纵观未来,小贷行业的发展还将在其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和政策谨慎之中蹒跚前行。
  小额贷款概念最早是由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提出的,世界上最初的小额贷款指的是向小企业主发放少量贷款,被视为帮助穷人取得创业资金、打破世代贫穷的有效手段。资料显示,我国自2005年开启小额信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信贷公司数量从尚不足10家已经发展到目前的近6000家,区域遍及全国各省区,贷款余额达到5400亿元。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充满极大发展空间的行业,在法律地位和身份定位上却长时间处于尴尬境地。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目前,小额贷款政策由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但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定性却并不十分清晰——定性为金融机构,却没有金融许可证;定性为实体经济,却是做货币生意。此外,由于法律法规和制度的限制,目前监管部门还没有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金融企业范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在税收、融资成本、财政补贴和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
  在众多小额贷款公司遇到的问题中,以下几条在其实际经营工作中尤显突出:
  一、可贷资金“易出难进”。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只有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银行融资,最大融资杠杆只有2倍左右,且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融资难以获得。
  据无锡某小贷公司总经理介绍,他们公司拥有2亿资本金,加上上年度利润、银行贷款等,企业贷款余额为2.55亿元,但面对庞大的资金需求,公司还是感到自己压力比较大。目前,除了留有小部分资金周转外,其余的基本都贷出去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既不能向公众吸收存款,也很难追加资本金,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也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50%,因此一旦自有资金放贷完毕,就会面临“无米下锅”的尴尬。
  二、经营税费负担重,缺乏政策扶持。去年,国务院出台“新36条”,提出对民间金融要一视同仁,财政部也就金融机构给农户的贷款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但同样面对“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法享受。另外,由于我国并没有明确其金融机构定位,而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待。出现了《指导意见》是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制定、登记注册在工商部门、监管又以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为主的特殊发展模式,令其身份地位十分尴尬。而由于定位不明,小额贷款公司连一般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都无法比照实施。
  三、风险把控难。“农业发展受天气、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很大,纯农业贷款风险尤其大。”万源小额贷款公司的徐聪说,特别是一些小型养殖户,几乎没有什么抗风险能力。面对天灾,小贷公司秉承“信用再审查,宽容不良率”的原则,只要个人没问题,农户贷款不良率可放宽到30%。但无抵押物“信用贷款”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系数大为增加,多数贷款公司都提心吊胆。
  而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经营水平有限,信贷创新不足。简单复制银行贷款模式、财务报表混乱、风险控制制度缺乏或形同虚设、资金管理不严、客户档案不全等也都在困扰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
  发展小贷行业还将以非公众化为前提
  然而在监管层眼中,保证公众利益不受到侵害远比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速度要重要的多。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出席会议时就曾谈到,小额贷款公司是非公众金融机构,其融资途径不应当公众化,不应该采用资产证券化、发融资债等面向小机构和社会的融资方式。
  所谓非公众性金融机构,一般认为,是指机构的融资方式是非公开的,对象也不针对普通机构和社会公众。由于其融资方式具有非公众性,故其潜在风险的外延性和扩散性大大降低,不至于传导到社会公众和产生整体的系统风险。
  吴晓灵强调,玩自己的钱给他自由,玩公众的钱就要对他监管。玩公众的钱就有风险公众化、扩散化的可能性。在具体监管制度上,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都应该交给“一行三会”进行审慎监管。对于不涉及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用非审慎监管,可以统一法规、分级监管,有利于打击非法活动。
  虽然这样将影响小贷行业的整体发展速度,但吴晓灵也曾表示,至于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及采用其他公众化融资方式,则是需要在治理结构较为完善、风控体系较为成熟,能对公众资金安全切实负好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
所以,尽管整体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有目共睹,但不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良莠不齐,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在非公众的定位、非审慎监管以及现状的条件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现行融资政策,虽然尚需多方改进,但也是可以理解的。
  谨慎发展同样需要政策放宽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与升级,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和融资需求将会继续飞速增长,小额贷款公司无疑让大量处在金融业灰色地带的民间资本能名正言顺地进入金融领域,也为民间资金建立了直接的“供需通道”。在此背景下,众多业内人士还是希望在小贷公司提高自身经营水平的同时,政策上也能适当予以支持和放宽,这样才能促进小贷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对此,业界呼吁在以下几个方面希望能够尽快得到政策支持。
  (一)尽快还原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资本之间的一种新型金融制度安排,然而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和法律定位,以准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明确降低其经营成本,使其享受到与金融机构类似的待遇,减少前进阻力。同时尽快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监管主体,明确这一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系统有效的监管框架。
  (二)减轻小贷公司经营负担与资金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型服务型工商企业,但其与涉农金融机构一样承担了服务“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责任,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着极大的社会效应,理应享受与其他金融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在税费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征收可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时的优惠政策,按营业税3%、所得税在一定年限内减半征收,同时地方财政可以建立相应的退税机制予以扶持;对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融资的利率,建议按照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另外建议对微利企业和支农的小额贷款纳入财政贴息范围,享受金融机构关于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的同等待遇,减低或者免除在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相关费用,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
  (三)适度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
  “相比担保公司的10倍杠杆,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两倍,这不够,我认为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可以放到10倍。”深圳市证大速贷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刘京湘表示。目前小贷公司融资不能超过资本金的50%,合作银行不能超过2家,这都对其发展形成限制,建议放宽小贷公司的融资限制。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党组书记焦瑾璞也曾建议,在融资杠杆率上,应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当前小贷公司在银行融资额度的比例为注册资本金的0.5倍,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的比例应适当提高到1:1或者是1:2。
  另外,还应放开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地域限制,做得好的小贷公司可以发全国性的牌照,转成全国性的金融公司。在创新融资方式上,应允许区域小贷公司联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票据。
  总之,小贷行业是影响我国中小微型企业活跃与否的重要条件,也是打通民间资本和民营经济的重要渠道,虽然监管层对小贷行业风险大众化的担忧很有必要,但也需要在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进行一定的鼓励与推动。否则,如果一味的因为防范风险就搁置其发展,势必将影响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这个大任务,进而错失让我国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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