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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借贷利率司法保护规则暨小贷实务 影响及调整讨论会纪要

 来源:协会秘书处

2020年9月4日下午,在协会“小贷之家”会议室召开的“学习借贷利率司法保护规则暨小贷实务影响及调整”讨论会上,参会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24%降至四倍LPR(一年期)后,对小贷行业的影响,结合各自公司业务现状,就如何规范借贷行为,促进小贷公司信贷业务平稳持续健康开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现将讨论会上相关意见建议整理归纳如下:

1.《新规定》对于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意义深远。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推动融资成本下降,厘清民间借贷中的利率、范围、边界,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要求,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求,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2.《新规定》中的追溯权,可衍生出大量“反催收”案例。对小贷公司正常的信贷秩序造成混乱,大批还在还款通道里的借贷合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在借贷市场规律与司法手段约束借贷利率之间寻求平衡点。根据2020年6月底数据,我市小贷公司年化率13.6%(除去其他因素实际经营年化率18%左右),按业务结构分析,“小额分散”的常规信贷业务影响不大,房抵贷业务基本没有影响,小贷公司与专业助贷机构合作贷款业务、转贷垫资业务有较大影响。我市小贷公司为企业转贷业务量总额年30亿左右(全市企业转贷年需6000亿,政府全年转贷累计40亿),《新规定》实施后,小贷公司垫资业务可能会退出市场。

4.部分小贷公司经营业务处于观望或停滞状态。一是《新规定》中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小贷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普遍减少10%左右,净利润减少7.5%左右。部分公司处于保本或亏本经营。二是股东内源动力不足,如果没有相关政策支持,会要求公司经营层压缩业务或停业、退出小贷行业。三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客观上增大客户违约意愿,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恶意违约失去约束力,达不到保护公司信贷资产安全的作用。小贷公司逾期催收将更加困难。四是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民间借贷更为活跃,持牌经营的小贷公司优势渐失。我市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曾高达120亿元,截至2020年6月末注册资本金总额为76.68亿元,减少36%。年末注册资本金可能会减少至70亿元以内。利润大幅度下降,今年前六个月,实现净利润仅为7200余万元。随着LPR下行的趋势,小贷公司生存也会成问题。

5.普遍诉求:

一是小贷公司定位不清晰,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新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把小贷公司定义为“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又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范畴。

二是小贷公司主管部门要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纾困解难,促进发展。小贷公司持牌经营作为国家正规金融有益补充,既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促进小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保护和激发小贷公司活力。切实打通和银行合作通道,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利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政策优势,推动小贷公司业务创新、先行先试。

三是落实省明确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降低小贷公司税收负担。建立科学合理的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讨论会由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黄建勤主持,市金融办监管处陈安娜女士莅临会议指导。协会会长翁奕峰,协会副会长符加嵘、庄中华,协会监事长应孔夫、监事张少云,协会理事张向荣、潘国朝、金鑫、杨胜华、陈招助,鹿城禾本总经理张闯、信贷主任蔡信德,华隆科技总经理助理叶隆参加讨论会。协会秘书处列席。

 

附件:十九家小贷公司结合《新规定》实施对小贷公司经营影响的书面发言

 

 

 

 

    
浏览次数:1204 2020-09-08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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