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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全国首家被判解散小贷公司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违规入股 治理缺失 股东反目 揭秘全国首家被判解散小贷公司
  试点5年多来,小贷公司已成为银行之外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补充,同时也为民间资本带来了不错的回报。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共有7086家小贷公司。京东、阿里、苏宁等互联网巨头也纷纷涉足。
  不过,并非所有的小贷公司都经营得顺风顺水。日前,记者获悉,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的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恒小贷)已先后被金华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判令解散,目前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广利恒小贷成了全国首家被省高院判令解散的小贷公司。奇怪的是,广利恒小贷业绩并非不佳。第一年净利润1073万元,投资回报率达13.41%;第二年只经营了9个月,净利润超过1500万元。在法院判决书和政府汇报材料中,广利恒小贷解散的原因被归结为“股东不和”。
  隐名投资缘于资金不足
  2008年7月,浙江省发布了小贷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2009年12月31日,广利恒小贷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从工商资料上看,法人股东有4家,自然人股东7人。其中,主发起人恒辉铁塔持股20%,威龙印刷、新华建设、正鹏建设各持股10%。吴剑鸣、楼晓红、盛秀春、李炜华各持股10%,谢法岳持股5%,毛黎明和徐贵炉各持股2.5%。
  不过,事后经金华市金东区工商局查证,在广利恒小贷成立之初,股东间经过内部协商,签订了《隐名投资协议》,将纸面上的持股情况进行了内部调整。实际控股情况为:董事长邵福林持股30%,楼晓红持股25%,邵燕芳持股15%,徐玲玲持股10%,吴剑鸣持股10%,谢法岳持股5%,毛黎明和徐贵炉各持股2.5%。
  而根据《管理办法》,小贷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照此规定,主发起人邵福林实际持股30%、楼晓红实际持股25%、邵燕芳实际持股15%,皆超出上限。
  隐名投资背后的原因是资金不足。股东之一、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邵燕芳对记者表示:“当时邵福林欲发起成立小贷公司,但资金不足,便拉人挂名,最后是七拼八凑地凑足了资本金。”另一股东谢法岳曾在法庭质证时表示:“当时组建公司的时候,召不齐人,所以由邵燕芳和楼晓红两个把剩余的股份承担下来。”
  金东区工商局是广利恒小贷的直接监管部门,该局相关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广利恒赶在2009年最后一天成立,匆忙到场的有些股东,甚至互相不认识。
  开尔新材是金东区唯一一家上市公司,于2011年登陆创业板。该公司副总经理吴剑鸣,以个人名义持有广利恒小贷10%的股份,并被选举为广利恒小贷的监事会主席。
  上述政府人士对记者表示:“当时我们并不知道隐名投资的事实,直到股东反目,这些问题才浮出水面。”吴剑鸣也强调:“隐名持股的事情,我最初并不知情。”
  “包收包贷”模式引发危机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广利恒小贷还是顺利成立。从账面上看,第一年的经营可谓顺风顺水。金东区工商局在给上级的汇报材料上表示:“与周边同行相比无论是经营业绩还是业务发展速度均处于领先地位。”股东之一徐贵炉在法庭质证时曾表示:“这个公司是有盈利的,并且在2010年利润率达到全省最高,全省有通报并且予以奖励。”
  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实现净利润1073万元,比照8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投资回报率达13.41%。
2011年初,股东之间的矛盾开始显现。根据上述汇报材料,股东之间因增资议案发生分歧,作为主发起人“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邵福林要求实施优先增资权利,即提高主发起人的控股比例。即便按照工商注册资料上的显名投资,恒辉铁塔的持股比例也已达到20%的上限。
  自从因增资问题产生纠纷,股东之间又先后在经营模式上、主要岗位用人上、放贷对象上出现严重分歧,并进而导致矛盾激化。为了制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广利恒小贷转而采取“包收包贷”的经营模式。
  所谓“包收包贷”,即各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分配贷款额度,各自对名下的贷款额度进行负责,对相关贷款实施追加担保。由此,小贷公司经营陷入“各自为政”的状态。
  邵福林此前对媒体表示,广利恒的贷款基本是由公司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或股东间联保。更多的情况是,贷款基本被股东作担保自己借出去了。
  吴剑鸣对记者表示:“‘包收包贷’只是说辞,公司的钱其实变相被股东拿走了。不过我也只是听闻,并无明确证据。”记者问:“这样一来,小贷公司实际上成了股东们的融资平台?”吴明确回答:“我是这样认为的。”
  对于“包收包贷”的经营模式,金东区工商局的评价是“公司的业务实际上处于权利割据的状态”。上述金东区政府人士表示:“‘包收包贷’的经营模式,是股东们产生矛盾后自行协商的结果。”
  此后,多次股权转让谈判皆流产。在2011年8月,金东区政府成立清算工作组,9月份即对广利恒小贷作出了停止放贷的决定。
  广利恒小贷在经营上存在的其他问题,也在随后的审计报告中体现了出来。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4月,共有97笔放贷资金未回笼,本金约1.1亿元,均已系逾期贷款。
  为了归还银行贷款,广利恒于2012年3月12日向钱某借款800万元,月利息为6%,折算成年利率为72%,几乎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12倍。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小贷公司亟须规范运作
  2012年7月10日,正鹏建设、新华建设和楼晓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散广利恒小贷。10月8日,金华市中院判决公司解散。宣判后,广利恒小贷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今年3月27日,浙江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广利恒小贷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要件。
  谈及广利恒案例的教训,上述金东区政府人士表示:“参与广利恒小贷调解历时也一年多来,我最大的感悟就是,小贷公司作为新生事物,既是类金融公司,又是现代企业,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运作。不能因为股东之间私交,就不顾现代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治理结构。”
  采取“包收包贷”模式后,公司的业务经营实际处于权利“割据”状态,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在不到两年的经营中,广利恒小贷更换了三任总经理。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审计报告披露,最低贷款月利率仅为4.050%。,折算成年利率仅4.86%,甚至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据此,审计报告提出,“管理层对贷款利率上下浮动的审批权限不明确”。
在现代公司体制下,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行使内部监督的组织。在一审开庭时,当被原告问到“按照章程的要求一年要召开几次监事会”,作为监事会主席的吴剑鸣回答“我不清楚”。
  现今,金华市中院已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作为清算人,对广利恒小贷进行清算,并于7月31日出具了清算方案。
  但邵燕芳认为,所谓“清算人”并无法律依据,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清算方案的出台之前也并未召集股东会议。股东间的纠纷至清算阶段尚未休止。
    
浏览次数:2698 2013-10-17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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