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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有关新型金融组织: 
现将《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____年度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资金申请表 
2. ______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表 
3. 科技保险机构    奖励年度全部保费收入明细表 
4.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承诺责任书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4日 
    
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各类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服务我省实体经济,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1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金融组织,是指各类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中小型民营银行以及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省内组建的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机构等各类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村镇银行、扶贫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三条 省级财政对上述各类新型金融组织自批准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采取后奖励的方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发放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上述新设立的新型金融组织须经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业务经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2.境内外金融机构新设立的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须独立经营核算,各项专营业务指标符合相关要求。 
3.申报机构为2015年8月1日后新设立的机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新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科技支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2‰和日均贷款增量的3‰计算; 
对扶贫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其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平均年化利率在15%(含)以内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2‰和日均贷款增量的3‰计算;平均年化利率在15%-18%(含)之间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平均年化利率超过18%的,不予奖励。单笔贷款利率超过18%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每笔贷款分别归入相应类别,不重复计算。 
对科技保险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全部保费收入的2‰和保费收入增量的3‰计算; 
机构在2015-2016奖励年度内设立的,仅计算增量奖励,初始贷款(保险)数据以零计算。 
对村镇银行等单位申报财政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每一奖励年度每个新设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发放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 年度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3.金融业务许可证或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 
4.扶贫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提供奖励年度贷款明细表(附件2),借款借据扫描件(需逐份编号,编号与贷款明细表中的编号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 
5.科技保险机构提供奖励年度全部保费收入明细表(附件3); 
6.同级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各项监管标准的证明文件; 
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承诺责任书(附件4)。 
第八条 申报时间。申请机构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提交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九条 材料审核。申请机构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对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省财政厅。申请文件包括资金申请、新型金融组织奖励资金申请表、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型金融组织的上报材料。 
省财政厅收到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法人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认定后,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型金融组织名单。 
第十条 结果公示。省财政厅将经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和相关奖励信息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项目按原渠道重新审核,在申报时间内通过审核的争议项目应再次按程序公示。 
第十一条 预算安排。经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厅依据市、县财政局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组审核认定意见,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下一年预算开始执行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下达资金后,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申报机构。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类资本进入金融行业,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服务我省实体经济。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新型金融组织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局要对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新型金融组织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上报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对行政区划内新型金融组织的奖励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法规,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省财政厅依法收回财政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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